列印時間:113/05/15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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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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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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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俸級
第 一 節 薪級
第 96 條
本機關己等以上人員等級薪額規定如下(民國十九年呈奉行政院核准)。
己等甲丙級為助理員,丁己級為甲級雇員。
乙級雇員列為庚等一至七級,月給薪水三十元至六十元,每級五元,公役人等列為辛等一至十一級,月給工資二十元至四十元,每級二元。
第 97 條
本機關委用各等人員,除經甄用考試錄取者應照本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敘級外,一律給予各該等初級薪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