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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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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配售及代購單位
漁船油限由依法取得經營石油及石油產品之業者及設立之漁船加油站 (以
下簡稱配油單位) 配售;未設有漁船加油站或有漁船加油站而加油能量不
敷之地區,由當地漁會統籌代購後轉交漁船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