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發電運用
石門發電廠在每年十一月初至次年五月底間,以供應臺灣電力系統尖峰運
用為原則,水位在運用規線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每日發電量不得低於五小
時特定基本電力之尖峰發電。
前項各月份特定基本電力及五小時尖峰電力規定如附表四。
附表四
┌────┬───────────┬─────────────┐
│月 份│特 定 基 本 電 力│五 小 時 尖 峰 電 力│
├────┼───────────┼─────────────┤
│十一月 │四、一七○KW │二○、○○○KW │
├────┼───────────┼─────────────┤
│十二月 │四、一七○KW │二○、○○○KW │
├────┼───────────┼─────────────┤
│一月 │四、一七○KW │二○、○○○KW │
├────┼───────────┼─────────────┤
│二月 │一四、一○○KW │六七、九○○KW │
├────┼───────────┼─────────────┤
│三月 │一八、二○○KW │八七、四○○KW │
├────┼───────────┼─────────────┤
│四月 │一八、二○○KW │八七、四○○KW │
├────┼───────────┼─────────────┤
│五月 │一八、二○○KW │八七、四○○KW │
└────┴───────────┴─────────────┘
尖峰運用時間,如水位降至規線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特定基本尖峰電
力應按臺灣電力系統實際需要減供。但以每日不低於四小時尖峰運用為準
。如遇電力系統最枯期,得按實際情形調整,以保留水量儘量供應六月上
旬之尖峰發電。
每年六月至十月底間,石門發電廠應按下游公共給水及灌溉需要之水量發
電。水位超出規線上限時,應視實際情形儘量增加發電。水位低於嚴重下
限時,應嚴格依照公共給水及灌溉需要水量發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