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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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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視導前之準備
第 4 條
督學於出發前應依據視導計畫所訂項目,徵詢各有關單位意見,製列要點
,簽請部次長核定,召集視導會議,就視導規畫及進行事項為出發前之指
示。
前項視導會議,各有關單位主管人員均應出席參加。
第 5 條
督學出發前,應依視導計畫,擬定視導行程表,簽請部次長核定。
第 6 條
督學出發前,得依事實需要,領用密碼電本、印電紙、護照及其他必需公
用物品。
前項密碼電本護照及用餘印電紙,返部時仍應繳回。
第 7 條
督學出發視導,得於必要時,簽請部長派遣佐理人員同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