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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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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46 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涉嫌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如其行政責任已達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者,應先予行政處分。
第 47 條
稅務關務人員涉嫌觸犯刑法,經法院偵辦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
罪之宣告、或受判決有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仍得依本辦法或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予以懲處。
第 48 條
稅務關務人員之懲處或移付懲戒前,得通知當事人於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
辯,併同審查。
第 4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