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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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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經常警戒第一、二階段及戰鬥戰備時期)軍事長途講話傳遞優先順序表.PDF
附件二 長途電話去話登記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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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用戶電話分類
第 8 條
用戶電話依左列規定分為甲乙二種:
一、甲種電話可接轉長途電話者:
(一) 本部及各總司令部之各級正副主官及其參謀官之辦公電話。
(二) 總司令部以下各級機關部隊學校,由各該機關自行核定其二分之一
以下之辦公電話,為甲種電話。
(三) 編階少將以上正副主官之住宅電話。
二、乙種電話不能接轉長途電話,但得接轉本地使用之辦公或住宅電話。
第 9 條
各總機應將甲種電話標示於總機上作為接轉長途電話之識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