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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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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經常警戒第一、二階段及戰鬥戰備時期)軍事長途講話傳遞優先順序表.PDF
附件二 長途電話去話登記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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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求重要軍事長途電話迅捷暢通,並限制濫用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指之長途電話,包括統一通信系統之共用長途電話及交通部電信
總局長途電話,或撥供軍用之其他公民營通信長途電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