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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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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工事保管與維護
第 四 節 整修
第 38 條
工事整修與維護之經費,由各總司令部每年編列於施政計畫內,年度開始
依工事狀況策訂整修維護計畫,呈報國防部核定運用。
第 39 條
前條工事整修與維護經費,以整修補建永久性工事為原則,其輕微損壞及
野戰工事,由使用部隊自行整修,不另發經費。
第 40 條
如因天然災害致工事損壞情形嚴重影響防務時,應專案呈報整修,並適時
構築野戰工事以補助之。
第 41 條
整修工事,以維護工事完整堪用為原則,基礎損壞而有傾倒之虞者,優先
搶修,工事倒塌不能利用時,可予補建,其材料申請格式如附件十八。
第 42 條
經核准整修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其整修計畫施工及完工之驗收等程序
,依第二章工事構築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