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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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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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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懲罰之執行
第 33 條
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之執行期間,遇有申訴、作戰、懷孕、罹患重大疾病或奉准請假時,應暫緩執行;遇有演訓、救災等特殊事故時,得暫緩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原因消滅,於情況許可時即予執行;如被懲罰人暫緩執行期間表現良好,得視情節輕重,由權責長官核定,予以減輕之。
第 34 條
悔過懲罰之執行期間,逢例假、休假或放假日者,不予補假。檢束、禁足及罰勤懲罰之執行期間,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