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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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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會議
第 25 條
本局主管會報定期舉行,由局長主持,副局長、秘書及各單位主管等有關
人員出席。
第 26 條
本局局務會報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
秘書、本局各單位主管及轄屬各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
有關人員列席。
第 27 條
本局為業務需要,得由各科、室、中心召開專案工作檢討會,由局長主持
,副局長、秘書、本局各單位主管及轄屬各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
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
第 28 條
本局各單位業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自行召開,並得指定所轄單位
各相關人員出席;本局所轄單位召開之會議與本局各單位有關者,各單位
得派員列席。
第 29 條
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
員開會商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