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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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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41 條
公有市場組織準則及市場之建築規格,由本部另訂之。
第 42 條
新設立或改建完工之市場,應於啟用開業一個月內,由縣 (市) 政府檢附
攤舖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報請本部備查。
第 43 條
本規則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部另訂之。
第 44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