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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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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第 六 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第 22 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
償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