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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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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少年服務機構
第 14 條
少年服務機構設置之目的在於提供少年左列服務:
一、個案及團體服務。
二、親職教育及親子活動。
三、諮詢服務。
四、轉介服務。
第 15 條
少年服務機構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
第 16 條
少年服務機構應包括左列設施:
一、輔導室。
二、辦公室。
三、活動室。
四、盥洗室。
五、其他必要設施。
第 17 條
少年服務機構應置左列人員,其員額至少三人:
一、主任 (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
二、社會工作員。
三、行政佐理人員。
四、其他必要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