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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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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7 條
本辦法之各項權利如須分先後順序時,依現役軍人、傷殘軍人、現役軍人
家屬、遺族、後備軍人除 (免) 役者順序行之,如身分相同者,依左列順
序:
一、曾在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者。
二、服役期間較長者。
三、家庭收入較低者。
第 38 條
實施軍人權利之辦理機關於每年度終了,應將辦理情形層報內政部、直轄
市政府分別彙轉關係部會備查。
第 39 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4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