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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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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3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負責審議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事務之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
二、原住民事務相關法規之制 (訂) 定及修正。
三、跨部、會原住民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務。
本會主任秘書及各處、室、局主管得列席委員會議。
第 24 條
本會諮詢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 25 條
本會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
各處、室、局主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每月並舉行擴大主
管會報一次,由科長以上人員參加。
前項會報,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第 26 條
本會得視需要擴大業務會報,由主任委員主持,書記以上人員一律出席。
第 27 條
各處、室得視需要舉行處、室務會報,由處、室主管主持,全體職員出席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