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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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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 (以下簡稱本大隊) 組織條例第
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大隊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大隊設警務組、督訓組、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
大隊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大隊依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設置設立警察隊,並冠以各國家公園地區名
稱,分別掌理其應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