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2 23:16
:::

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編 文書處理
第 四 章 公務登錄
各機關對於辦畢之重要案件或發生之事項,應摘要登錄。
公務登錄,採下列方式:
一、機關日誌或大事記。
二、公務登記簿。
三、工作概況或備忘錄。
前項登錄,得以電子方式行之。
前條公務登錄資料,由經辦人員妥為保管,以備查閱,並列入交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