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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3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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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十二 編 工友管理
第 六 章 待遇
工友待遇應按規定支給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
之日停支。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55 條
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 (如附
件四) 之規定核支之。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
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 (如附件五) 規定辦理,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
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核合於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則按
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級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