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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5 條
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 (如附
件四) 之規定核支之。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
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 (如附件五) 規定辦理,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
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核合於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則按
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級為止。
圖表附件: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