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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 魷釣漁船各作業漁區示意圖.PDF
附件二 年度魷釣作業之漁船申請書.PDF
附件三 漁船標誌之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規格.PDF
附件四 運搬船從事轉載應檢具資料.PDF
附件五 東太平洋漁區及西南大西洋漁區作業之轉載漁獲申報表.PDF
附件五之一 北太平洋漁區作業之轉載漁獲申報表.PDF
附件六 東太平洋漁區及西南大西洋漁區作業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PDF
附件六之一 北太平洋漁區作業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PDF
附件七 遠洋漁船漁獲物卸魚預報表/聲明書.PDF
附件八 東太平洋漁區作業之魷釣漁船卸魚聲明書.PDF
附件九 東太平洋作業之運搬船卸魚確認書.PDF
附件十 東太平洋漁區遺失或丟棄漁具通報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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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附則
第 46 條
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6-1 條
魷釣漁船赴東太平洋漁區作業,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遺失或丟棄時起四十八小時內詳實填寫通報表報送主管機關,其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
第 4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