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1 條
魷釣漁船赴東太平洋漁區作業,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遺失或丟棄時起四十八小時內詳實填寫通報表報送主管機關,其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