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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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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年二月三日增訂之第 2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附檔:
附件.PDF
附表 港區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責人員設置規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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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53 條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航港局經管國內商港經營管理事項及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航港局得委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辦理。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商港港務管理及其處罰事項,指定機關得委任所屬商港經營管理機關辦理。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託或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
第 5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八款、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九款及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九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