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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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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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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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衛生與醫療
第 62 條
感訓處所應保持保健上必要之通風、照明,並注意內務之整潔與飲食環境
衛生,經常舉行環境內務清潔檢查,並隨時督令受感訓處分人理髮、洗衣
、沐浴等必要事務。
第 63 條
對受感訓處分人,應定期施行健康檢查,並得實施預防接種及其他預防傳
染病之必要措施。
第 64 條
受感訓處分人患病時,應送醫務所診治,其有傳染之虞者,應予隔離,病
狀嚴重者,得派員戒護移送公立醫院治療。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移送公立醫院住院治療者,其治療期間算入感訓處分執
行期間,必要時得報請最高治安機關核准保外就醫。保外就醫期間,不算
入感訓處分執行期間。
第 65 條
受感訓處分人保外就醫期間,原感訓處所應與受感訓處分人及其家屬或具
保人保持連繫,必要時得派員察看。
第 66 條
受感訓處分人保外就醫期間,違反保外就醫有關規定者,撤銷其保外就醫
,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第 67 條
受感訓處分人保外就醫痊癒或保外就醫期間屆滿時,具保人應將其送回感
訓處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