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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受感訓處分人患病時,應送醫務所診治,其有傳染之虞者,應予隔離,病
狀嚴重者,得派員戒護移送公立醫院治療。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移送公立醫院住院治療者,其治療期間算入感訓處分執
行期間,必要時得報請最高治安機關核准保外就醫。保外就醫期間,不算
入感訓處分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