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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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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軍人優惠定期儲蓄存款
第 三 節 零存整付儲蓄存款
第 46 條
本存款為按月定額存入本金,期滿按實存次數及金額複利一次支領本息之
儲蓄存款,其存期由國防部定之。
第 47 條
本存款每月存儲金額,在行政院核定最高限額內,由國軍同袍儲蓄會訂定
存款基數,供官兵就其經濟能力,選擇適宜之存額存儲。
第 48 條
本存款每月續存一次,其約定期限,定為十日,存款人每月應在約定日期
內,攜帶存摺,按期一次繳納存款,如逾約定期限,該次存款不得再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