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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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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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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檔案管理
第 一 章 通則
第 39 條
本規則所稱檔案管理,係指有關公務各種文書歸檔案件之點收、分類、編
案、編製目錄、保管、檢調、清理等程序及其工作。
第 40 條
各機關之檔案,應採統一管理方法,由檔案管理單位集中管理。
第 41 條
各機關之檔案,區分如下:
一、臨時檔案:尚未結案,待繼續辦理之案卷。
二、定期檔案:經已結案,列有一定保管期限之案卷。
三、永久檔案:經已結案,具有永久保存價值之案卷。
第 41-1 條
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
第 41-2 條
各機關檔案應依現有保存年限,逐案清理,建置電子檔案目錄,以備檔案
開放及移轉。
前項電子檔目錄之格式,由檔案主管機關定之。
第 41-3 條
各機關應籌措經費,充實檔案專責單位人力及設備,並規劃適當場所,俾
供各界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