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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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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國民法官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定「主要法律科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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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編 制度成效評估
第 四 章 調查研究事項之續行、成效評估期間之延長與續行
第 339 條
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持續進行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五條所定調查事項。
第 340 條
司法院認有必要而延長或縮短成效評估期間者,應指明延長或縮短之期間。
司法院於成效評估委員會提出總結報告後,認有再次進行總體性評估之必要者,亦得另行進行制度成效評估。
前二項事項之審酌,宜考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施情形、年度或總結報告之建議事項及對建議之處理對應情形,妥適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