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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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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第 2、6、11~13、15、17、18、20、22、23、25、27、28、30~32、34、35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件十二、第 36 條條文之附件十五、第 40 條條文之附件十七;增訂第 35-1 、40-1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附件十八;除第 12 條第 2 項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另定、第 17 條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件一 遙控無人機註冊、變更註冊及延展有效期限申請書.PDF
附件二 遙控無人機檢驗申請書.PDF
附件三 遙控無人機型式檢驗合格證.PDF
附件四 遙控無人機型式檢驗及認可標識樣式.PDF
附件五 遙控無人機自國外進口型式認可申請書.PDF
附件六 遙控無人機試飛活動管理規定.PDF
附件七 遙控無人機實體檢驗合格證.PDF
附件八 遙控無人機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PDF
附件九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相關規定.PDF
附件十 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學、術科測驗申請書.PDF
附件十一 遙控無人機人員操作證申請書.PDF
附件十二 術科測驗用遙控無人機規格.PDF
附件十三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作業手冊.PDF
附件十四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活動計畫書.PDF
附件十五 遙控無人機飛安相關事件報告表.PDF
附件十六 外國人遙控無人機註冊、檢驗及操作證認可申請書.PDF
附件十七 費用基準.PDF
附件十八 遙控無人機使用中故障、失效或缺陷書面報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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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6 條
所有人或操作人於操作遙控無人機發生下列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時,應於發生或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報告表(附件十五)通報民航局:
一、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規定之遙控無人機飛航事故。
二、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裝置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三、於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至第二項範圍內從事活動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四、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活動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五、發生與其他航空器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之事故。
第 37 條
遙控無人機發生前條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民航局得暫停遙控無人機之操作或飛航活動:
一、事件調查之需要。
二、為穩定當事人情緒。
三、為加強人員訓練。
四、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之情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