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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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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速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國際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PDF
附件二、國內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PDF
附件三、國際及國內航線高速船輸入前後審核程序.PDF
附件四、國際航線高速船航行許可證書.PDF
附件五、國內航線高速船航行許可證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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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附則
第 41 條
申請高速船檢查發證者,準用船舶檢查規則第六十一條附件四動力船舶檢查費率表及第六十二條規定繳納檢查費。
第 42 條
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高速船航行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 4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