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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附件一○○公司○○業務電信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計畫(參考格式).PDF
附表一電信關鍵基礎設施影響因子評量表.PDF
附表二電信事業關鍵基礎設施基本資料.PDF
附表三電信事業關鍵基礎設施風險評量表.PDF
附表四電信事業關鍵基礎設施風險評量及設施級別自評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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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五 節 電路出租業務
第 71 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對於他人承租電路之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得指定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一定規格及數量之出租電路,其規格及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72 條
經營者出租電路之品質及條件,不得低於其自用或供其關係企業使用電路之品質及條件。
第 72-1 條
第七十條之規定,於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