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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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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庶務管理
本分局各課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課室主管核章後,送
第六課核發。
各課室辦公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准後送由第六課購
置之,其大宗或重價者,應會同會計室比價辦理。
本分局財產由第六課設置經歷卡、詳登名稱、種類、數量分別指定專人保
管之。
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在其使用期間,
應經常保養,所借 (領) 用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障損壞,經
由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修者,應由單位填具請修
單,送第六課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
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報
廢。
財務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其無相同財務可賠償,
應以毀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按各財物規定壽命年限及已使用時間折舊計
算,其折舊低於三0%時均按三0%計算之。
財務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記載與
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務單交還財物經管部門索回原借條,以
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
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本分局辦公房屋及宿舍由第六課隨時察勘,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定辦
理之。
本分局司機、技工、工友之遴用分配、退職、解僱 (開除) 、管理、考核
、獎懲、保險均由第六課辦理之,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本分局之載輛調派、修繕及油料之核發、消耗稽核,由第六課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