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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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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輔導考查及獎懲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得選定轄區內辦理成績優良之補
習班為示範補習班,定期舉行教學觀摩會,以改進教學方法。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應定期召集轄區內補習班班主任
舉行座談會,研討補習班改進事項。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對轄區內補習班之班級、學生、
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應定期派員視導及隨時抽查考核,必要
時中央或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
期及隨時抽查考核補習班,並將考核結果公告。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辦
理不善者予以議處。
補習班或其教職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頒給獎
章、獎狀、或以嘉獎等方式獎勵之。
一、補習班教學設施或實驗研究具有成績者。
二、補習班輔導結業學生就業,成績卓著者。
三、負責人才能卓越,領導有方,恪遵國策,進行政令,發展班務,著有
成績者。
四、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者。
五、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
私人或團體對於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補習班捐贈,得依所得稅法、遺產及
贈與稅法之規定免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