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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得選定轄區內辦理成績優良之補
習班為示範補習班,定期舉行教學觀摩會,以改進教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