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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附件一 轉學或修業證明書.PDF
附件二 招收轉學生統計表.PDF
附件三 研究生/新生/轉學生名冊.PDF
附件四 轉系生名冊.PDF
附件五 退學生名冊.PDF
附件六 畢業生更改姓名、年齡名冊.PDF
附件七 畢業生名冊.PDF
附件八 歷年成績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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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更改姓名、年齡、籍貫
第 36 條
學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應以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者為準。
第 37 條
在校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
效證件,報請原校辦理。其畢業生之畢業證書,並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
畢業生原畢業學校已停辦者,得逕報教育部核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