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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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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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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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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第 二 節 水泥
第 30 條
水泥以公噸為計稅單位;不及一公噸者,比例課徵。
第 31 條
散裝水泥應有地磅及輸送皮管漏斗等設備,並以使用特製專車確能固封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