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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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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五 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第 18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發布公告候選人名單公告中載明。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罷免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罷免活動之起、止時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發布本法第七十一條所定公告中載明。
第 19 條
同一組候選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依自行協議比例列舉扣除之協議書及財政部規定之憑證或證明文件,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第 20 條
(刪除)
第 21 條
(刪除)
第 22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有聲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複製分發。
選舉公報各組候選人之號次,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上之號次。
第 23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