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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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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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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編 宿舍管理
第 三 章 管理
第 260 條
各機關宿舍使用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經常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不得
拒絕。
宿舍借用人如有違反規定情事,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簽報首長依規定處理,
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應予議處。
第 261 條
各機關應將宿舍製成平面圖,編訂宿舍號碼,連同宿舍正面攝影照片,登
記存查,並於宿舍大門外,懸掛本機關宿舍編號名牌。
第 262 條
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宿舍借用人自行辦理。
第 263 條
各機關宿舍及設備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訂定檢查項目,
每年實施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有需要修繕者,由事務管理單位依
規定辦理。
第 264 條
各機關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者,應予緊急搶修。
第 265 條
借用宿舍,如由借用人自費修繕,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補償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