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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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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第 三 節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第 4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辦理下列適性就業輔導事項:
一、職涯規劃。
二、職業心理測驗。
三、團體諮商。
四、就業觀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