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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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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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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罰則
第 62 條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63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為虛偽之說明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拒絕調解人或調解委員進入事業單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