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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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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三 章 特別檢查
第 二 節 現成船特別檢查
第 二 款 現成鋼船船體特別檢查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5 條
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一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第四章第一節定期檢查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
一、船舶於進塢、上架或上坡應置於適當高度之塢墩上,並將龍骨船殼皮、船艏材、艉肋材或艉柱及舵等清理乾淨以利檢查,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應將舵頂起檢換舵承襯套,並將水線下船體重予油漆。
二、檢查海底門、船外排洩裝置暨所有附屬於船殼板和圍壁之開口。
三、檢查所有之水密艙壁。
四、各貨艙、舯甲板、深艙、尖艙、及機艙與鍋爐間應予清理乾淨,並就肋骨與板面檢查之。單底船舶貨艙內之密集墊板,每舷至少應掀開兩列,其中一列應在部,貨艙內所有活動艙蓋及機艙與鍋爐間之地板均應移開,以檢查其下面之結構;屬二重底,則應將艙頂墊板掀開足夠之數量,必要時並應全部掀開,以利檢查。
五、艙底板內面覆蓋之水泥或其他混凝物應予檢查。
六、由部分船體主結構形成之艙櫃,應經清理乾淨作內部檢查,尤以位於鍋爐間下之艙櫃,應予特別注意。但除尖艙外,專用以裝載燃油及潤滑油者,經檢查人員依照規定作外部檢查及艙壓試驗通過,得免作內部檢查。在作艙櫃內部之檢查時,應注意檢查測深管下端之承繫板。
七、各二重底艙間,尖艙及其他由部分船體主結構形成之艙櫃應作艙壓試驗,其艙壓之相當水頭應高達溢流點。艙壓在船浮狀態試驗時,其艙櫃內部檢查亦必須於船浮狀態下施行之,艙內應予清潔,保持乾燥。
八、各甲板、圍壁及船艛應予檢查,尤應注意開口之拐角以及強度甲板上緣等之不連續處。檢查木甲板或包板時,發現其板列接觸鬆弛,應移除以檢查其下之鋼板狀況。
九、所有之各項設備應逐一予以查封。錨及錨鍊經卸下移列船外時,應予檢查,錨鍊艙亦應作內部檢查。
十、水系統所有之泵,應在工作狀況下施行檢試。
十一、經絕熱之冷凍艙,應將其艙口及排水糟掀開以檢查其鋼板。
十二、用於載運散裝油料之船舶,其所有之貨油艙、壓載艙及堰艙應完全清除有害氣體並清理乾淨後檢查之,進油管之過濾器應予拆除,以便檢查附近之船殼板及隔艙壁。但其他方法可達到檢視目的時得免之。裝有陽極板者,則應連同其附件一併予以檢查。每一貨油艙之隔艙壁並可採交錯艙櫃液壓方式,或等效艙壓方式試驗之,作液壓試驗時,其水頭應高達艙口頂端。但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則應逐櫃試驗之。
十三、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作鋼材厚度測計。
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二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前條第一次特別檢查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
一、貨艙內之墊板應自部及內底掀開足夠之數量,以便檢查其部結構、內底板、柱腳、隔艙壁及軸道邊板底端之鋼板。屬單層底者,貨艙內之密集墊板,每舷至少應掀開三列,其中一列在部。
二、由部分船體主結構形成之艙櫃及堰艙,均應經清理作內部檢查。但除尖艙外,專用以裝載燃油者,可選一前端之二重底艙,必要時得另擇一深艙清除有害氣體並澈底清理乾淨後作內部檢查,經檢查合格,且燃油艙復經外部檢查情況良好時,該其餘之燃油艙可免作內部檢查。專用以裝載潤滑油之艙櫃得免作內部檢查。
三、位於舷窗等通氣開口附近之鋼板應予檢查。
四、錨鍊應卸下移列船外檢查,錨鍊艙亦應作內部檢查。
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三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前條第二次特別檢查之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
一、鋼鐵之暴露部分應予除鏽,並應將足夠數量之墊板、間距墊材及內張板等掀開,以利檢查肋材、鋼板、排洩孔、排水孔、通氣管及測深管等。
二、用於載運散裝油料之船舶。應於舯部船長二分之一範圍內,至少作橫向兩全圈外板之厚度測計。在此範圍內,空載與滿載水線間之每一塊外板,與每一塊強度甲板,亦應作厚度測計。但檢查人員得視船殼耗損情形酌予增減之。
三、由部分船體主結構形成之艙櫃,均應經清理作內部檢查。但專用以裝載燃料油及潤滑油之二重底艙櫃,應在船之前、後端各選其一,必要時得另擇一深艙予以清除有害氣體並澈底清理乾淨後作內部檢查,經檢查合格者,其餘之燃油艙及潤滑油艙經外部檢查情況良好後,免予清理檢查。
四、經絕熱之冷凍艙,除應將艙口及排水糟掀開外,並應移除足夠之絕熱板,以便於檢查肋材及鋼板。
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四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前條第三次特別檢查之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
一、由部分船體主結構形成之艙櫃,均應經清理作內部檢查。但專用以裝載燃油及潤滑油之二重底艙,得在船之前、中、後部各選其一,必要時得另擇一深艙,予以清除有害氣體並澈底清理乾淨後作內部檢查,經檢查合格者,其餘各燃油艙及潤滑油艙,得免作內部檢查。
二、油輪外之其他船舶,應於舯部船長二分之一範圍內,空載與滿載吃水線間之外板,以及強度甲板開口線外之甲板作橫向兩全圈之厚度測計。但檢查人員得視船殼耗損情形酌予增減之。
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五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應依前條第四次特別檢查之規定檢查,除油輪外之其他船舶,應於舯部船長二分之一範圍內,至少作兩全圈外板之厚度測計。在此範圍內,空載與滿載水線間之每一外板與強度甲板開口線外之每一甲板,亦應作厚度測計。但檢查人員得視船殼耗損情形酌予增減之。
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六次及第六次以後之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前條第五次特別檢查之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
一、所有之艙櫃包括尖艙、二重底艙、深艙等用以裝載燃油及潤滑油者,應澈底清理後作內部檢查。但除尖艙外,經檢查人員同意者,得於每一貨艙下選擇一個二重底艙或深艙,予以澈底清理後作內部檢查。
二、全船各部構材之確實尺寸應予測計,並作詳細紀錄。
載重噸六百噸以上之國外輸入油輪,其初次特別檢查應確認船體為雙殼結構。
載重噸六百噸以上且載運重質油,或載重噸五千噸以上之現成油輪,其特別檢查應確認船體為雙殼結構。但下列現成單殼油輪,檢具驗船機構認可之船況評估方案報告者,不在此限:
一、載重噸六百噸以上未滿五千噸、載運重質油、航行國內航線,且船齡未滿三十年。
二、載重噸五千噸以上、載運輕質油,且船齡未滿二十五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