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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附件一申請衛星通信業務特許執照作業流程.PDF
附件一申請衛星通信業務特許執照作業流程.DOC
附件二經營衛星通信業務申請書.PDF
附件二經營衛星通信業務申請書.DOC
附件三外國人持股或認股比例計算表.PDF
附件三外國人持股或認股比例計算表.DOC
附件四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查驗及發照審查作業流程.PDF
附件四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查驗及發照審查作業流程.DOC
附件五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申請書.PDF
附件五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申請書.DOC
附件六衛星固定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PDF
附件六衛星固定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DOC
附件七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PDF
附件七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DOC
附件八衛星通信網路工程主管資歷表.PDF
附件八衛星通信網路工程主管資歷表.DOC
附件十衛星通信業務特許執照申請書.PDF
附件十衛星通信業務特許執照申請書.DOC
附件十一經營代理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PDF
附件十一經營代理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DOC
附件十二申請經營代理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務審查作業流程.PDF
附件十二申請經營代理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務審查作業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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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56 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應按申請特許、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經營者應按經營業務使用之頻率,依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第 57 條
籌設同意書、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地球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第 58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其他電信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5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