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1: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附檔:
附件一 無障礙標誌.PDF
附件二 無障礙標誌.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17 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對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人員,訂定考核及獎懲原則。
第 18 條
各交通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依本辦法規定,對大眾運輸業者進行稽查或考核,其所提供大眾運輸工具未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者,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