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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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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資訊作業管制暨機密維護
第 四 節 資訊檔案管制
第 21 條
各機關應建立資訊檔案管制制度,分級管理。
資訊檔案中之資料具機密性者,應依有關規定區分其機密等級。
第 22 條
系統程式檔案之登錄與維護,由系統程式人員為之;應用程式檔案得由系
統程式人員或指定專人,依照有關規定登錄與維護。
第 23 條
資訊檔案中之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報經核准,並將更新、更
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等詳實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