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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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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附件一 轉學或修業證明書.PDF
附件二 招收轉學生統計表.PDF
附件三 研究生/新生/轉學生名冊.PDF
附件四 轉系生名冊.PDF
附件五 退學生名冊.PDF
附件六 畢業生更改姓名、年齡名冊.PDF
附件七 畢業生名冊.PDF
附件八 歷年成績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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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畢業
第 33 條
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
,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 34 條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各校發給畢
業證書。
前項學生應以最後一學期冊報應屆畢 (結) 業資格經教育部核准者為限。
第 35 條
學生畢業資格,未經冊報教育部核准或經冊報教育部而未核准者,應屬無
效,其已發之畢業證書,應由學校追繳註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