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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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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七 章 證書之核發與管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7 條
學員依規定修畢各學級學科,且學力測驗成績及格者,由班本部頒發畢業證書(格式如附件四)。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8 條
畢業證書遺失者,得向班本部以通訊方式索取證書遺失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五)或由國防部網站直接下載,填載後逕向班本部提出申請補發(遺失補發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六)。其申請手續如下:
一、填具證書遺失申請表二份。
二、遺失原因登報聲明、身分證明影本及一寸照片三張。
本辦法修正前,依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實施辦法核發之結業證明書及資格證明書遺失者,申請補發手續,依前項規定辦理(遺失補發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七、八)。
冒用他人補習及進修教育結業證明書、資格證明書及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或偽造、變造者,依法究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