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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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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保管與管理
軍旗不使用時,應捲好放置或裝箱,或豎立於通風乾燥之適當地點,有旗套者裝入旗套內,妥為保管。尤對於潮濕之軍旗,應先曬乾;清潔時應以適於軍旗色質之方法洗滌。
軍旗陳舊或損壞時,應呈繳原製頒單位申請換發或核准後自行製換使用,並將陳舊或損壞之軍旗予以焚燬,不得改製其他用品,或作不敬之處理。
各單位主官移交時,應將各種軍旗列冊移交。
編併裁撤單位,應將所領胂旗,呈繳原製頒單位保管,或經核准後自行焚燬。
軍旗式樣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綴置各種標誌符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