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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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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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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統帥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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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保管與管理
第 58 條
軍旗不使用時,應捲好放置或裝箱,或豎立於通風乾燥之適當地點,有旗套者裝入旗套內,妥為保管。尤對於潮濕之軍旗,應先曬乾;清潔時應以適於軍旗色質之方法洗滌。
第 59 條
軍旗陳舊或損壞時,應呈繳原製頒單位申請換發或核准後自行製換使用,並將陳舊或損壞之軍旗予以焚燬,不得改製其他用品,或作不敬之處理。
第 60 條
各單位主官移交時,應將各種軍旗列冊移交。
第 61 條
編併裁撤單位,應將所領胂旗,呈繳原製頒單位保管,或經核准後自行焚燬。
第 62 條
軍旗式樣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綴置各種標誌符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