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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軍旗陳舊或損壞時,應呈繳原製頒單位申請換發或核准後自行製換使用,並將陳舊或損壞之軍旗予以焚燬,不得改製其他用品,或作不敬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