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事件之審議紀錄、筆錄、決定書及其他相關文書、資料,權保會應指派書記官編為卷宗,並依法保存之。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得向權保會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節本、重製或複製品。
權保會對前項申請或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復審事件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復審事件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國防、軍事或公益,有保密之必要。
第二項卷內文書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權保會應指定日、時、處所。
第二項之收費標準,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