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23:3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73 條
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機構、學校、團體、處所、個人、受協助之少年及其家庭,得提供補助方案或鼓勵措施。
第 74 條
於少年觀護所收容或羈押中之少年受傷或罹患疾病,少年觀護所認為有緊急情形、在所內不能提供適當之醫治,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由少年觀護所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並即時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陳報該管少年法院或檢察官;少年經禁止接見或通信者,該管少年法院或檢察官得為必要之指示。
第 75 條
少年矯正機關於少年出校或出所時,應立即通報少年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戶政機關應註銷少年收容特殊註記。
少年法院當庭將收容中少年責付時,應即通知少年矯正機關進行前項之通報。
第 76 條
相關機關對於承辦與本法相關事務之人員,應給予相當時數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司法院或少年法院辦理少年事件相關研習時,得視性質及需要,提供名額予處理少年事件有關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第 77 條
相關機關人員積極執行本法及本辦法各事項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並得列入年度考評參考。
少年法院對於前項人員,得自行予以表揚或建請其所屬機關予以表揚或酌予獎勵。
第 7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