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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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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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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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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第 43 條
選手於競賽中認有爭議時,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爭議處理。競賽結束後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 44 條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三小時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 45 條
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判人員違失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或大會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第 46 條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大會以書面答覆申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